谈球吧科技有限公司

谈球吧官方公众号二维码
全国服务热线

0571-88935855

最新公告: 欢迎访问谈球吧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新季足球装备与运动服装现已全面上架,正品保障,欢迎选购咨询。

体育资讯

“体育赛事IP”开发和交易中的常见风险及防控策略丨浩天专栏

时间:2026-05-29 12:57:55

  

  

“体育赛事IP”开发和交易中的常见风险及防控策略丨浩天专栏(图1)

  2015年被业内称为中国体育产业元年,自此“体育赛事IP”成为一个热门概念。从法律实务角度来看,“体育赛事IP”不仅是赛事本身的产权集合,更是可商业化、可交易、可持续增值的知识产权资产。但在“体育赛事IP”开发、授权、交易、维权的过程中,各类风险仍时有发生。2026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以“知识产权和体育:各就位、预备、创新!”为主题,知识产权和体育的携手登场为“体育赛事IP”的开发和交易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故本文结合实务案例,梳理“体育赛事IP”开发和交易中的常见风险及防控策略,以期为赛事方

  依据2022年《中国体育赛事IP商业化研究报告》,国内“体育赛事IP”指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体育赛事的产权及其相关的衍生产品,核心权益包括赛事门票销售权(纸质票、电子票)、赛事赞助权(冠名权、无形资产使用权、竞品排他权、场内产品展示)、赛事媒体转播权益(电视转播权、网络转播权、广播转播权)和特许衍生开发权(周边产品、内容开发)这四种权益。

  “体育赛事IP”处于体育产业链核心价值位置,不仅是赛事差异化的标识,还兼具着经济价值、文化传播与品牌塑造的功能。若在其开发与交易的任一环节出现法律合规缺失,都可能引发权利流失、侵权索赔、合作破裂,甚至影响赛事正常举办与商业变现。

  实践中,赛事标识类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赛事核心标识(图形标识或文字标识)未及时注册商标或登记著作权或注册赛事官方媒体账号,被他人恶意抢注,导致赛事方丧失合法使用权或产生纠纷;二是赛事方在自主使用过程中侵犯他人在先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三是承办方、赞助方等被授权主体超越授权范围滥用赛事标识,例如在赛事方授权期限、授权区域或授权范围之外使用赛事标识;未经授权对赛事标识进行二次创作并进行注册或登记,等等。

  浙江省城市足球联赛的赛事名称“吴越杯”在赛事方发布当日即被第三方抢注了同名微信公众号,导致赛事方官方微信公众号只能使用“浙江省城市足球联赛”作为名称。该第三方还在该微信公众号简介中备注“浙江省城市足球联赛”并发布门票预订、赛程等信息,严重扰乱了“吴越杯”赛事方的赛事运营。[2]

  一方面,未经授权擅自剪辑、传播他人合法所有的赛事视频,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谈球吧权的侵权。实践中,碎片化的剪辑与传播引发的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在这个全民直播的时代,操作简易、成本低廉也给众多观众创造了赛事直播的便利,然而未经授权擅自对赛事进行直播,亦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某平台在2020年东京奥运会期间,截取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放的电视内容,将奥运赛事夺冠瞬间制作大量GIF动图、截图,并在其运营的网站及APP“奥运专栏”传播。法院认为,这些动图形成对完整赛事的“替代观看”效果,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组织权,判决某计算机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08万元。[3]

  赛事周边衍生品的开发与销售一直是“体育赛事IP”转化为商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然而在加工与制造业发达的今天,盗版侵权风险频发,具体表现为:

  一是直接仿冒,即未经授权或许可生产、销售带有赛事会徽(LOGO)或吉祥物形象的玩偶、钥匙链等周边商品;二是近似混淆,即通过微调吉祥物线条、改动会徽(LOGO)配色等方式生产、销售商品,误导消费者购买;三是渠道违规,部分商家从非正规渠道购入盗版周边商品,以“低价促销”吸引消费者购买。

  北京冬奥会期间,韦某升等人通过网络平台假冒销售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奥运吉祥物玩偶、钥匙链等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体育赛事IP”开发与交易过程涉及的主体广泛,各主体之间签署的合同类型与性质多样,例如赛事方与承办方之间的赛事运营协议,其中可能涉及赛事标识的授权与使用、赛事举办的政府审批、赛事的执行与落实等内容;赛事方与赞助方之间的赛事赞助协议,其中会涉及赛事冠名权、竞品排他权、赛事标识使用权等内容;赛事方与投资方、合作方、供应商等其他主体之间均可能形成合作合同、服务合同关系。若赛事方对“体育赛事IP”的权利归属不明、资质存在瑕疵,赛事方签订的合同存在授权范围模糊、权利义务不清、保密条款缺位、违约责任缺失、关键条款语义模糊等问题,则易导致“体育赛事IP”的商业化进程受阻、预期收益无法兑现,甚至影响赛事正常运营。

  某有限公司以高价获得某有限责任公司版权后,因足协出台的“U23”政策与“内外援调节费”政策影响赛事市场价值,提出暂停支付版权费并重新谈判。值得注意的是,双方虽于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但新政策均为中国足协正式发出的通知,是否为“不可抗力”仍有争论,[5]这暴露出合同关键条款细化不足所潜藏的风险。

  通过竞技成绩的实现以及受粉丝经济、人设构建等因素的影响,体育运动员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商业影响力和号召力。尤其是奥运会冠军、明星运动员等可以成为商业领域品牌营销、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资源,部分运动员更是以个人名字建立商业品牌、举办体育赛事等。无论是为商业品牌代言还是举办冠以运动员个人名字的体育赛事,核心在于品牌方或承办方均需合法取得运动员的授权。当第三方未取得合法授权、超范围使用或擅自转授权,将运动员肖像、姓名等人格标识用于赛事宣传、赞助合作、衍生品开发时,则可能构成对运动员的人格权侵权。

  某有限公司未经奥运冠军仲某同意,擅自在其企业网站及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仲某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夺冠时的照片,并在照片旁标注了其为品牌形象代言人的字样。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对仲某人格权之侵害,故判决其赔偿仲某经济损失费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6]

  由上述风险可知,随着中国体育产业蓬勃发展以及“体育赛事IP”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强化“体育赛事IP”交易中的法律合规运营至关重要。赛事方及“体育赛事IP”交易中的相关主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对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把控,建立全方位的风险防控、纠纷解决机制。

  1.在“体育赛事IP”开发的同时,甚至更早启动对体育赛事的定位与商业规划,明确赛事标识、吉祥物、赛事节目、周边衍生品的开发及权利归属,并制定完整的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方案,保障IP价值的充分实现;

  2.及时对体育赛事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商标注册或著作权登记,以赛事方的名义或赛事名称注册现有主流媒体账号,并实时监测商标公告,从源头上阻断赛事标识、名称等权利被恶意抢注、被侵权的风险隐患;

  3.承办方、赞助方或其他合作方开展体育赛事时应当对合作方开展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审核承办方的赛事运营经验与能力、赞助方的品牌影响力与履约能力、合作方的主体资质、涉诉情况等,排除不合格合作方;

  而承办方、赞助方或其他合作方在与赛事方开展合作前,应严格审查赛事方的资质、“体育赛事IP”的权利归属与瑕疵情况,确保赛事方合法、完整地拥有“体育赛事IP”。

  为规避“体育赛事IP”在落地运营阶段的法律风险,赛事方及“体育赛事IP”交易中的相关主体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严格限定“体育赛事IP”的授权期限、授权区域、授权类型及授权范围,可建立授权文件台账,监督被授权方规范使用“体育赛事IP”,禁止修改、二次创作等超范围使用行为,定期核查并纠正被授权方的违规行为;

  2.及时就赛事的举办向政府、消防、安保等相关部门报批,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对赛事举办的审查与监督;

  3.就体育赛事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合作、授权、转播、赞助、周边衍生品开发等协议从权利归属、授权内容、再授权限制、权利义务、赛事奖金(财务)透明与合规、赛制公平、竞品排他、不可抗力、隐私保护、遵守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核,并严格履行协议。

  如赛事方或“体育赛事IP”交易中的相关主体面临违约或侵权或被侵权的问题,应当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恶意抢注商标或登记著作权的行为,及时启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撤销等申请程序;对恶意在媒体平台抢注赛事名称的行为,向平台进行举报、申诉等,以取回赛事名称的使用权;

  2.第一时间对可能被侵权的视频、图文、肖像、直播等内容和路径、链接进行证据保全,第一时间固定侵权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公证保全;

  3.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或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向其致函,要求立即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如侵权方未经授权通过网络平台传播视频、进行直播等,可向网络平台举报投诉,要求平台及时下架侵权内容;

  4.就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周边衍生品的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行为人构成假冒侵权、虚假宣传等;

  5.随时关注体育赛事及所涉体育运动员的舆情,避免产生不良影响致使运动员的形象受损、“体育赛事IP”的商业价值降低;

  “体育赛事IP”的开发与交易,是法律结构与商业逻辑的深度融合。既往纠纷提示我们:唯有尽可能明晰权利归属、理顺授权链条、强化风险管控、确保合规运营,才能更好地推动“体育赛事IP”实现稳定、有序、可持续的商业开发与价值流转。

  [1] 为免歧义以及保持全文的统一性,本文将赛事方作等同于“体育赛事IP”的所有方处理,实践中,赛事方可能与“体育赛事IP”的所有方不一致。

  [2] 参见新黄河客户端《浙江足球联赛”吴越杯”公众号名称遭“抢注?主办方:多次联系但对方却不理不睬,公开喊话希望归还名字》,载微信公众号“济南时报”,2026年4月9日。

  [3] 参见《这些奥运“夺冠瞬间”GIF动图侵权,被判赔偿108万元!》,载微信公众号“体育和法”,2025年11月26日。

  [4] 参见《打假!是“冰墩墩”不是“冫水 敦 敦”!》,载微信公众号“检察日报正义网”,2022年4月25日。

  [5] 参见《足协新政让版权商很是受伤》,载微信公众号“中国经济周刊”,2026年4月22日访问。

  [6] 参见《奥运冠军仲满肖像权侵权案终审获赔13万》,载中国法学网,,2026年4月22日访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竹园村舟南线管理用房101室    电话:0571-88935855    传真:0571-88935855
ICP备案编号:浙ICP备2023040528号-1   Copyright © 2026 谈球吧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